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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该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课程适合哪类人学?
01有志向专业从事的各行各业人士。
02企业现有的人事、员工、法务、合规专员。
03已经取得四级人力资源、社会工作证书的。
04面临职业转折或重新选择的人事工作人员。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职业等级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该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资格
在人社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2020年7月10日,人社部发布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中,将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认证予以移除。
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2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精品课程, 开启课程备考模式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管理劳动合同
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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